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南昌惠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5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29 06:51:11| 作者: Kaiyun最新官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年第六期)。其中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区局有关处罚案件信息如下。

  文本格式,是指工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7月1日后全省推行“三证合一、一证三号”营业执照,即营业执照上的工商注册登记号。10月1日后全省推行一照一码,则是营业执照上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吊销许可证6.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7.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8.有偿还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4月2日对南昌惠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取得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许可的库房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898号医药谷六楼B区、C区、D区(委托江西乐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贮存),属于委托储存。查看江西乐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脑系统(乐成医疗3PL第三方物流平台系统),该系统内当事人无任何数据录入。当事人电脑上同时安装了金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管理软件,其中库存无创皮肤吻合器(规格型号PWF1001)1520片、无创皮肤吻合器(规格型号PWF1002)1600片、一次性使用套管穿刺器(规格型号C3)80盒、一次性使用套管穿刺器(规格型号B3)60盒,存放在经营场所西湖区广场南路6号1208室。当事人现场可提供产品注册证,存放的产品均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常温储存。当事人于2020年5月15日签署委托储存协议至今未有医疗器械产品入库存放.

  经调查:当事人取得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许可的库房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898号医药谷六楼B区、C区、D区(委托江西乐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贮存),属于委托储存,经营的全部的产品应当全部从江西乐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入库、验收、储存、销售、运输。所有管理及记录也由江西乐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来做,当事人可通过乐成医疗3PL第三方物流平台系统客户端查询本公司的采购入库、库存、等信息。当事人经营的无创皮肤吻合器、一次性使用套管穿刺器未从江西乐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入库、验收、贮存、销售,产品直接由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6号1208室收货、发货。当事人将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6号1208室设为库房储存医疗器械产品,未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提交变更库房地址材料,未经行政许可。2021年4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市监器处告字[2021]1号《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擅自储存在未经行政许可的库房地址内,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营业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和第十七条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联的资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立库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营业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 19,000元整,上缴国库。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4月9日对南昌仟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取得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许可的库房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898号医药谷6楼(委托江西乐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储存、验收、配送),属于委托储存。查看江西乐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脑系统(乐成医疗3PL第三方物流平台系统),该系统内当事人无任何采购验收、销售出库、库存管理数据录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电脑上仅使用Excel文档做成的台账记录,无行政审批许可时安装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508号信华商务中心1#写字楼1818室

  经调查:当事人在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许可时在经营场所的电脑上安装了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并且因为库房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898号医药谷6楼(委托江西乐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储存、验收、配送),属于委托储存,经营的产品应当全部从江西乐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入库、验收、储存、销售、运输。所有管理及记录也由江西乐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来做,当事人可通过乐成医疗3PL第三方物流平台系统客户端查询本公司的采购入库、库存、等信息。但由于当事人目前经营的产品为大型医用设备,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但一定要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当事人采购、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既没有使用过乐成医疗3PL第三方物流平台系统,又没有行政许可时在经营场所电脑上安装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当事人经营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当事人为新开企业于2019年11月13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由于疫情原因业务往来只发生在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经营的产品也属于大型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发往医院,在生产厂商人员、医院人员及当事人员工三方人员在场情况下验收。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021年5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市监器处告字[2021]2号《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经营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第三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经营管理制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元整,上缴国库。

  2021年3月25日上午,我们执法人员接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在南昌市西湖区联信大市场精诚锁具经营部(南昌市联信A区1栋11号)涉嫌销售的“金点原子”牌商标注册专用权的锁芯产品侵犯了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据现场询问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归其所有,已提供该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当日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金点原子”牌锁芯产品侵犯“金点原子”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鉴定证明材料交至我局执法人员,随即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金点原子”牌锁芯的侵权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涉嫌商标侵权。

  一、没收本案中依法扣押的“金点原子”牌锁芯776盒侵权产品,并予以销毁;

  二、对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60600元整,全部上缴国库。

  经查明,当事人周春保系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地区总经销,2020年11月份以明显低于厂家进货价格从浙江购进的,购进“金点原子”牌红盒双面叶片锁芯7箱,规格型号SYB(1X48盒),进货价为人民币37元/盒,计进货款12432元;购进“金点原子”牌多轨道防打断锁芯11箱,规格型号DYB(1X48盒),进货价为人民币40元/盒,计进货款2112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以60元/盒价格销售“金点原子”牌红盒双面叶片锁芯88盒,销售价,计销货款5280元,获利3196元,非法经营额20160元;以65元/盒价格销售“金点原子”牌多轨道防打断锁芯14盒,计销货款910元,获利350元,非法经营额34320元;以上共计非法经营额54480元。当事人没办法提供“金点原子”牌锁芯产品三证及相关材料。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证:“金点原子”商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商标“金点原子”是注册第3148589号,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6),注册人: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工业区,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1、中山市小榄镇联丰乐东路2号(一照多址)。有效期:2003年09月14日至2023年09月13号,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3月25日,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金点原子”牌锁芯产品为侵权产品。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其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自觉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

  2021年 5月 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市监商听告〔202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金点原子”牌锁芯侵权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54480元,决定给予三倍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本案中依法扣押的“金点原子”牌锁芯776盒侵权产品,并予以销毁;

  二、对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60600元整,全部上缴国库。

  2021年4月20日,我局接到《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告案件通知书》(洪市广案[2021]9号),反映当事人南昌玉玖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669号朝阳绿洲二期9号楼1单元1804室(第18层)

  联系电线月,当事人南昌市玉玖实业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苏宁易购玉玖酒行专营店网页上有“顺滑不呛喉,好喝不上头”的内容。当事人南昌市玉玖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网页是委托南昌县后曲国龙广告牌制作中心设计发布的,设计发布费用1100元。

  2021年4月22日, 当事人南昌市玉玖实业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苏宁易购玉玖酒行专营店网页删除“顺滑不呛喉,好喝不上头”的广告内容。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广)处告字〔2021〕3号),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鉴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南昌市玉玖实业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苏宁易购玉玖酒行专营店网页发布含有“顺滑不呛喉,好喝不上头”的内容广告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作证明材料的”所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情节及认识配合状况等因素,责令当事人南昌市玉玖实业有限公司立马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2021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应祺辉,高守林对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318号2002室进行巡查,发现当事人王旺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珠宝盒包装设计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经查明,当事人王旺锋于2021年1月4日租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318号2002室,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与深圳市汇巨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汇巨”代理授权书(江西省代理商),从事珠宝盒包装设计经营活动。至案发止,当事人王旺锋与江西南昌市上饶中金签订的订货合同书(7000元)、宜春万达金庙 (12900元)、江西安义周六福(850元)、南昌县莲塘周六福(1000元)、江西樟树亚一(5000元)、于都中金(15084元)、宜春万达老庙(6100元)、上饶中金(6656元),订货合同书金额为人民币54590元。迄今为止,当事人王旺锋的订货合同书已全部履行完毕,利润为订货合同书总额的0.9%,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4913.1元。当事人对自己无照从事珠宝礼盒包装设计经营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5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王旺锋送达了《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企)罚告字{2021}1号。当事人王旺锋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王旺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珠宝礼盒销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只有三个多月,考虑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及配合调查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以便本网尽快处理。